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宜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罌粟種子壹罐(驗餘淨重壹零柒點陸捌公克)及罌粟種子樣品袋壹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宜君於民國102年8月2日某時,在臺北市○○區○○○路○段○○○號10樓之1住處內,透過網路在美國iHerb網站向美國某不詳販賣罌粟種子之業者,訂購罌粟種子1罐(驗餘淨重107.68公克),後委由快遞公司繕製申報單申報進口(申報單號碼:CX02223GR744),以包裹郵寄入臺所涉有罌粟種子案件,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07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為扣案之第一級罌粟種子1罐(驗餘淨重107.68公克)及罌粟種子樣品袋1包,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0751號另為不起訴確定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卷證經本院核閱無誤。惟為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罌粟種子1罐(驗餘淨重107.68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第9項毒品嗎啡成分,有行政院農業委會持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102年11月13日植物樣品
DNA檢測結果及法務部調查局102年9月2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屬第一級毒品,應予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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