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08號原告 陳泳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邱玉蘭 、 范豪益 、 范翠玲 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