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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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76號聲請人 陳國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6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7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林豐財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林│101年6月9日│32,000元│EF00六八六二│││1││口分行│││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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