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司調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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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司調字第139號

異議人即

聲請人 劉育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相對人 陳建忠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於113年6月12日、7月12日來狀就本院113年5月24日駁回調解聲請異議略以:其係針對本院司法事務官處分聲明不服,無須繳納裁判費云云。

二、按當事人針對司法事務官之處分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已

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

有現行同法第77之19條第4項第4款規定可稽。故本件異議顯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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