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83號原告 洪建業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被告 樓于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經本院通知原告應於收受補費通知後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民國104年5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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