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7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794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郭有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叁萬零柒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叁萬零肆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止,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逾期超過三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