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北簡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北簡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竹北交簡字第654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漢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96年12月13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引用之附件內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關於「民國95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96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引用之附件內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關於「民國95年」之記載顯係「民國96年」之誤寫,依首開說明,予以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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