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峯斌上列被告所涉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被訴肇事逃逸罪嫌部分自白犯罪(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業據撤回告訴,另為不受理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楊峻宇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