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248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忠榮具保人吳志信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偵字第21627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吳志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梁忠榮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並由具保人吳志信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等件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0,0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翊哲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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