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5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零柒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於民國97年
9月1日晚間11時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號前,查獲被告甲○○涉犯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2月26日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2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誤載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4079公克),係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於97年9月18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974814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足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1包(驗餘淨重0.4079公克),經鑑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9月18日航藥鑑字第0974814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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