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5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參小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玖捌公克)、大麻壹小包(驗餘淨重捌點柒零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安非他命、大麻均係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可單獨宣告沒收之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則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如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所載。
三、經查:被告甲○○前於民國98年10月21日凌晨3、4時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4樓之1之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業經聲請人以98年度毒偵字第32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3小包(毛重0.8150公克,淨重0.050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罄,驗餘淨重0.0498公克)及大麻1小包(毛重9.42公克,驗餘淨重8.70公克),核屬違禁物,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985591號毒品鑑定書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9823032040號鑑定書(見98年度毒偵字第3228號偵查卷第66頁、第63頁)在卷可憑。揆之前揭說明,均應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附件:(99年度聲沒字第327號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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