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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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七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民事第五庭~B法官黃宏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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