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24號再審聲請人盧○○即露天買家Z0000000000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許志堂 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103年度再小上字第80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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