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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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00號上訴人 江武勝
張江玉桂 江玉秀 被上訴人 江芳柏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1,4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1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