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5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字第572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雅婷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1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所漏載,應予補充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二行原載「田雅婷犯相姦罪,共柒罪,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予補充為「田雅婷犯相姦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二行,因有如上所示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予裁定補充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