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62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被告 林金虎 被告 陳聰慧 被告 鄭振榮 被告 劉德貞 被告 龔文俊 被告 馬曉鳴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3月3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