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盈餘利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73號原告 許允科 上列原告許允科與被告 陳朝陽 間因給付盈餘利得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