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4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404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000000
0、①債務人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
幣壹拾壹萬伍仟參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②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參佰參拾貳元,及其中貳拾壹萬零柒佰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