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42號原告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民 被告達映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唐崇恩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需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1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經查原告至目前為止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