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87號原告 安廣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市人文暨環境關懷協會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法定代理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既非對於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號裁定參照),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若干,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查報標的金額或提出上開說明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即以新臺幣165萬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余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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