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37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莊維錝 債務人 莊裕東 債務人 莊文豐 債務人 莊景雯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 莊維銘 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叁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計收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計收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