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陳靚琪 被告 廖峯慶
葉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0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及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廖峯慶、被告葉雅婷被訴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03號詐欺案件,就原告遭詐騙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楊心希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恬安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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