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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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2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松根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施松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張國隆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凡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