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查報是否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暨附加營業汽車旅客責任險批單,並提出保險契約。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