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6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銘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俊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暨判處有期徒刑6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298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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