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63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叁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叁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