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係以己○○向戊○○、 張信全 、丁○○、丙○○、乙○○承租門牌號碼屏東縣屏東市○○路○號3層樓房全部,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12萬元為基準,而計算聲請人得請求己○○返還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每月24,000元(12000×1/5),其期間12個月共288,000元(12000×1/5×12),尚非以己○○向戊○○等5人承租上開房屋應有部分4/5,每月租金12萬元,聲請人得請求己○○返還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每月3萬元,加以論斷,自無從認為己○○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為36萬元(30000×12)。本件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尚有未合,應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