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黃見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現在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又是否仍與國泰世華銀行續為進行協商?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概略文件。
3.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5.現租賃居住地房屋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又該租約租期已屆滿,是否仍續為租賃居住該址?
6.提出債務人本人、父親、母親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提出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7.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8.債務人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9.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0.提出債務人、父母親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
11.依聲請狀所載必要支出中,每月加油費用約500元,惟所使用之車輛係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車輛之證明文件影本。
12.請陳報債務人現所任職之營業處所地址及名稱,及說明從事工作性質及內容。
13.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4.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
15.請據實說明何以國泰世華銀行於97年12月18日函覆「前置協
商不成立通知書」之原因,係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請為詳述。
16.債務人母親 陳靜儀 領有「中度精障」之身心障礙手冊,請說
明現精神狀態之程度?是否可自理自身之平常事務?
17.依高雄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所載債務人之兄 倪育仁 罹患有「
慢性混亂型精神分裂症」之病名,現後續治療之情形如何?請說明之。又請說明債務人之兄倪育仁現精神狀態之程度?是否可自理自身之平常事務?
18.提出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請釋明倘本院裁定准予更生,償還債務資金之來源?並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4.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繳交債權銀行最低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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