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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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441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萬陸仟捌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貳仟玖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零伍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參拾萬貳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捌萬肆仟壹佰參拾捌,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