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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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6年度簡附民字第7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剛維 被告 林志忠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芙如
法官陳德池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曾靖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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