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07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榮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源奕 (原名: 陳益嘉 )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07號返還借貸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