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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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93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肇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明河間 因108年度訴字第89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