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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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登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登煥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登煥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均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曾登煥所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如附件編號1、2所示之2罪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3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10月確定;如附件編號3、4所示之2罪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3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正本2份、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