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4號110年度訴字第288號110年度訴字第329號110年度訴字第41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凱文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凱文准以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苗栗縣○○鎮○○里○○路00○0號。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第116條均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蕭凱文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1月14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因本案已於111年3月3日調查證據完畢並辯論終結,被告雖尚存有羈押之原因,惟經本院依比例原則審酌後,認於現階段倘以限制住居之處分約束被告,當足以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無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於苗栗縣○○鎮○○里○○路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