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2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賴乙萱受刑人郭亦軒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乙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賴乙萱因受刑人即被告郭亦軒犯詐欺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即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因受刑人即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由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經具保人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繳納後予以停止羈押釋放,嗣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698號判決處被告有期徒刑8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250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81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執行,由聲請人合法傳喚、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合法拘提均未獲,復無在監所之情事,致未能執行,且於通知具保人後,該受刑人即被告亦未到案執行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1紙、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臺中地檢署113年8月5日中檢介正113執10458號通知影本1紙、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影本2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26日新北檢 貞丁 113執助3697字第1139151496號函暨檢附拘票影本及報告書影本1份、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個人戶籍資料2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2份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即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婷洳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