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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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04號原告 劉振甫 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廖靜芝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 律師複代理人 李侑潔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釋證嚴訴訟代理人 呂世駿 律師
林素珠 被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王為聖 受告知訴訟人 陳土金
陳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未到庭,而當事人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怡菁
法官林依蓉法官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