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91號聲請人 陳玉麟 上列聲請人即 陳吳淑敏 之訴訟代理人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88號原告 陳國忠 與被告陳吳淑敏等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民國112年度訴第488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2條第2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另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第242條第1項及第6項規定,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得聲請閱覽卷宗。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8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告陳吳淑敏之訴訟代理人,有委任狀可稽,係依法得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之人。聲請人主張為準備被告陳吳淑敏提起反訴之準備反訴聲請更新狀,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程序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堪認其因主張或維護陳 王淑敏 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