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72號原告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 訴訟代理人 李文欽 被告新富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鐘斌 訴訟代理人 王妙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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