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除字第83號聲請人樺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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