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3號

原告 王志軒

被告 許惠玲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呂昇鴻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莊沛珊 (原名 莊亮 搞玩)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潘柏甫

張哲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原110年度金訴字第4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吳昱農

法官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偉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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