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告 牟善承

被告 何明宗

林怡先

童畊翰

吳哲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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