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5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547號

原告 高崇中

被告昇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昇

訴訟代理人 許琇婷

被告肯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0法定代理人 吳政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衍達

蕭鈞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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