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緝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姿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姿云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陳諾樺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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