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03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龍文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龍文海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11至1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拾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11所示之罪所處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龍文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等語。

二、附表編號1至9、11至13部分:

 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定有明文。次按罰金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刑法第42條第1項中段、第3項亦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釋字第366號解釋及第662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㈡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11至13所示之各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而其中附表編號2之各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5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20,000元確定;附表編號3之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218號、第21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4之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218號、第21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5之各罪,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8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附表編號7之各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3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8之各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附表編號11之各罪,經本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4號、109年度訴字第514號、第5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併科罰金30,000元確定;附表編號12之各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888號、110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13之各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9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等情,此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5、7、11至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所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所犯如附表編號1、4、6、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填具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存卷可證(見聲字卷第87至88頁)。本院審查如附表編號1至9、11至13所示之罪,均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參前說明,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徵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則表示稱:毒品案件均符自首要件、槍砲案件有自動報繳交出上手,請列入考量等語,此有受刑人回覆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見聲字卷第285至287頁),兼衡附表編號1至9、11至13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附表編號10部分:

 ㈠按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持有係行為之繼續,並非狀態之繼續,亦即一經持有,罪即成立,但其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之時為止,換言之,其犯罪行為完結之時,仍視其持有行為何時終了而定,是以,繼續犯行為終了之日,在前案裁判確定後者,即非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則此繼續犯所宣告之罪,即不得與前案所犯之罪併合處罰,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6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0①至③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59號、第749號、第820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0①至③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3月,併科罰金30,000元確定,有前揭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初裁判確定者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其判決確定日為「民國109年5月21日」,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0②所示之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犯罪日期係自「109年4月中旬某日起至109年6月1日其主動向警方坦承寄藏槍彈犯行(即主動放棄繼續支配上開槍彈)止」(見聲字卷第169頁),依前開說明,其繼續犯行為終了之日係「109年6月1日」,顯屬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109年5月21日)後所犯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自不得與前案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如前所述,上開附表編號10②所示之罪刑,因其已與附表編號10①、③所示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確定,而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並無經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既經判決確定,自不得任意單獨加以割裂,而與他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是聲請人就此部分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自與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從而,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10定應執行刑部分,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龍文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①有期徒刑9月

②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20,000元

①有期徒刑8月

②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8年7月14日晚間6、7時許

①108年7月13日晚間10時許

②108年7月13日晚間10時許起至108年7月15日晚間9時30分許(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①107年8月4日下午4時56分許

②107年10月22日中午12時50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14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642、668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308號、107年度偵字第7111號、第7383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830號、第1968號、第2233號、108年度偵字第1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8號

109年度訴字第159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18號、第219號

判決日

109年5月21日

109年6月17日

109年6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8號

109年度訴字第159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18號、第219號

確定日

109年5月21日

109年7月14日

109年6月23日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251號

①編號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419號

①編號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60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及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4次)

①有期徒刑8月

②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①107年8月17日或18日某時許

②107年9月7日某時許

③107年10月14日某時許

④107年10月17日晚間6時44分許

①108年6月20日下午2時10分許

②108年7月29日上午7時30分許

108年6月24日下午4時44分至同日下午5時10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308號、107年度偵字第7111號、第7383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830號、第1968號、第2233號、108年度偵字第15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34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3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18號、第219號

108年度易字第833號

108年度易字第833號

判決日

109年6月23日

109年7月10日

109年7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18號、第219號

108年度易字第833號

108年度易字第833號

確定日

109年6月23日

109年8月11日

109年8月11日

備註

①編號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61號

①編號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83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834號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藥事法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2次)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①108年5月4日下午2時許

②108年5月4日下午2時後之某時許

①109年3月27日晚間7時42分許

②109年4月9日上午11時37分許

109年3月28日上午5時22分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9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97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5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354號

109年度訴字第710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275號

判決日

109年6月30日

109年10月20日

109年1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354號

109年度訴字第710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275號

確定日

109年8月12日

109年10月20日

110年2月2日

備註

①編號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688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588號)

①編號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7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22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等

販賣第二級毒品等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10,000元

②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25,000元

③有期徒刑3年7月

①有期徒刑4年8月

②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30,000元

③有期徒刑3年8月(4次)

④有期徒刑4年(4次)

⑤有期徒刑3年7月(6次)

⑥有期徒刑1年10月

①有期徒刑3年7月(11次)

②有期徒刑3年8月(4次)

③有期徒刑3年10月

④有期徒刑4年(3次,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⑤7月

犯罪日期

①108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9年3月19日凌晨1時許(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②109年4月中旬某日起至109年6月1日止(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③108年12月12日

①108年11月11日晚間11時30分許(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②108年11月11日晚間11時30分許至108年11月18日凌晨2時22分許(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③108年12月8日晚間8時30分許(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④109年1月8日晚間10時許

⑤109年1月12日0時10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09年1月20日,應予補充更正)

⑥109年2月8日晚間6時許

⑦109年2月18日晚間8時許

⑧109年2月22日晚間9時15分許

⑨108年12月19日晚間8時許

⑩108年12月20日上午8時40分許

⑪108年12月21日下午5時許

⑫108年12月23日下午2時許

⑬108年12月27日下午2時22分許

⑭109年2月17日下午1時10分許

⑮109年2月18日凌晨2時許

⑯109年2月21日下午10時56分許

⑰109年5月20日下午3時32分許

①107年10月16日上午11時10分許

②108年7月6日晚間6時許

③108年8月初某日

④108年8月13日

⑤108年8月14日

⑥108年8月15日

⑦108年9月18日下午2時57分許

⑧108年9月24日下午1時25分許

⑨108年9月27日上午9時48分許(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⑩108年10月8日上午7時51分許

⑪108年11月15日上午11時50分許

⑫108年11月24日晚間9時53分許

⑬108年11月26日上午9時51分許

⑭108年12月16日晚間11時7分許

⑮108年12月31日晚間10時52分許

⑯109年1月11日晚間10時42分許

⑰109年1月18日晚間11時37分許

⑱108年11月14日晚間11時38分許

⑲108年11月14日中午11時56分許

⑳108年11月16日凌晨4時13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47號、第2155號、第4485號、第718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565號、第8097號、109年度偵字第3261號、第3647號、第3775號、第414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03號、第2665號、第3115號、第4547號、第4723號、第4724號、第68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459號、第749號、第820號

109年度重訴字第4號、109年度訴字第514號、第540號

109年度訴字第888號、110年度訴字第76號

判決日

110年2月20日

109年11月12日

110年5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459號、第749號、第820號

109年度重訴字第4號、109年度訴字第514號、第540號

109年度訴字第888號、110年度訴字第76號

確定日

110年3月26日

110年3月26日

110年6月15日

備註

①編號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併科罰金30,000元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96號

①編號1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併科罰金30,000元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93號

①編號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640號

編號

13

(以下空白)

罪名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9月(2次)

犯罪日期

109年3月23日(2次)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480號、第6596號、第739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98號

判決日

110年11月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98號

確定日

110年11月30日

備註

①編號1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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