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487號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樓現應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貳拾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已依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8條第
1項等規定,為原由台灣省政府所辦理國民住宅貸款之新任管理機關,而受讓並概括承受國民住宅貸款之債權債務關係,有原告提出之內政部營建署民國88年8月12日88營署北管字第051114函,及同年10月2日營署北管字第058515函在卷可稽,自得本於債權人之地位訴請被告清償本件借款,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後,於本院96年3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訴之聲明之違約金起算日為95年6月20日,其餘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其減縮部分,經核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於法有據,合先敘明。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86年3月6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370,000元(其中國民住宅基金提供貸款1,600,000元、銀行資金提供貸款77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6年4月19日起至116年4月19日止,其中國民住宅基金提供之貸款利率約定為年利率5.15,銀行資金提供之貸款利率則約定為年利率8.15,並均自貸款簽約日起每屆滿1年按當時政府核定之利率調整1次,並約定被告第1年至第5年按月付息不還本,第6年起分30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還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50計付違約金。嗣於92年10月22日依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20089405號公告,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之貸款利率,調整為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現改名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0.575計算,銀行融資部分則加百分之1.9計算,並隨之機動調整。詎被告自95年5月19日起即未按期繳納國民住宅基金及銀行資金提供之貸款本息,依約其借款視同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按如附表所示調整後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並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
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借據、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利率查詢表、內政部營建署88年8月12日88營署北管字第051114號函、88年10月2日88營署北管字第058515號函、內政部92年10月22日台內營字第0920089405號函為證,核與原告主張受償餘額等事實相符合,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則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自應就上述本息及違約金負清償之責。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毛妍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淑娟┌───────────────────────────────────┐│附表│├─┬──────┬───────┬────┬─────────────┤│編│本金借款餘額│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之數額及起迄日││號│(新台幣)││││├─┼──────┼───────┼────┼─────────────┤│1│1,488,652元│自95年5月19日│2.62﹪│自95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50計算之││││││違約金。│├─┼──────┼───────┼────┼─────────────┤│2│724,229元│同上│3.945﹪│同上│├─┴──────┴───────┴────┴─────────────┤│本金借款餘額合計2,212,8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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