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顏許秀絨 被告 邱品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黃佳琪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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