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6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品心 (原名 王碧幼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零柒佰伍拾陸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壹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參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