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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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994號聲請人萬年青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一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票載到期日)。
二、相對人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