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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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81號債權人 陳瓊玲 即親子學園托兒所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謝仲成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仲成發給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親子學園兒童文教機構新生資料表家長姓名欄所載之家長姓名為「 謝志凰 」,學生姓名欄亦僅有「 謝堅文 」一人,形式上認定該契約之當事人應為債權人及第三人謝志凰,尚無從因債務人之子為學員,而逕予認定該契約當事人包括債務人,故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償還該契約所生之債務,顯有未合。又債權人所提出之欠費明細及存證信函,亦尚難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本件就學費用之債權債務關係,是上開所提之釋明文件與未提出同。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