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8號原告 陳連福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張照堂 律師被告台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葉振槐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附表「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前開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需付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鷹平